|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93699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 ||
| 文 号: | |||
沿市监(撤字)〔2025〕第2号
贵州壹蕴百货店:
202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5】J20259214188号)。本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店因提供虚假经营场所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在我局办理的贵州壹蕴百货店营业执照登记。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沿市监(撤字)〔2025〕第2号)。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撤销登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人员:张涛、曹川云 联系电话:19188678833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