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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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74322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文  号: 沿府办发〔2026〕1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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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6月29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强化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定原则

(一)坚持系统统筹,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划定,严格依照法定依据合理确定禁养区边界。

(三)坚持人民至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养殖户可持续发展利益。

三、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术语定义与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不适用于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和散户。

(二)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以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4日(第927号)公告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规定为准。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非禁养区。

本次修订未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非禁养区。非禁养区不代表均可无条件开展养殖活动,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并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五、划定范围及修订说明

(一)根据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划定及调整的2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及水务部门提供的1348处千人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对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

(二)按照新调整后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对禁养区范围进行更新。

(三)将55处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新增划入禁养区。

(四)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中“城镇开发边界”的范围,对原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及医疗区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

(五)依据《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乌江干流自夹石镇冷后村至洪渡镇苏家村河段河岸外侧地表距离300米内和主要支流后溪河、马蹄河、石梁河、坝坨河、白泥河、官舟河、水田河、暗溪河、洪渡河河岸外侧地表距离200米内,以及城镇岸线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区域新增划入禁养区。

(六)将沿河乌江国家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恢复重建区、保育区新增划入禁养区。

(七)将乌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实验区新增划入禁养区。

(八)按照新调整后沿河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对禁养区范围进行更新。

(九)删除原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禁养区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禁养区。

(十)本次修订后,扣除各类禁养区重叠区域,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为485.15km2,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面积为270.15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区域面积为215km2。比原划分方案(2020年版)增加了69.28km2。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依据涉及各类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的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实施分类管控:一是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原有养殖场应逐步关停或搬迁;二是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范围内,原有养殖场在确保不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可予以保留。(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对于确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工作。

(三)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受理、办理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规划、用地、选址、备案、资金补助等事项时,应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推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分管农业、环保领域领导为组长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该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禁养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关键问题。县农业农村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沿河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分管领导为成员单位,明确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重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统筹、业务牵头、执法协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等。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广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并指导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违规养殖活动。负责养殖场(户)的备案登记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在养殖场(动物饲养场)开办环节,依法受理选址需求申请,确认养殖场所选址。牵头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参与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等工作。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沿河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禁养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畜禽养殖场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重点区域和治理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协助办理养殖用地手续,确保新建养殖场符合法定选址要求(如不占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监督禁养区内土地用途管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范围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组织开展对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查处工作。

沿河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保护风景区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对风景名胜区内畜禽养殖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查处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在区域内从事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畜禽养殖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与查处。

贵州省沿河乌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乌江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恢复、宣教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湿地公园内畜禽养殖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查处工作。

县水务局:指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日常巡查,登记养殖及排污情况,落实属地管控,组织实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散养污染失管失控。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参与监管。

(三)强化监督考核。

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禁养区划定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并按照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研究上报治理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待治理工作结束后制定相应长效常态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此类问题不回潮、不反弹。

(四)技术指导保障。

县政府整合资源,提供系统化、专业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促进畜禽养殖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对于可养区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模养殖场,由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联合多部门专家提供“一站式”服务,涵盖选址、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等环节。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服务体系,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率,推广先进治理模式。完善禁养区环境监测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更新及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大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增强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八、附则

(一)本划定(修订)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沿府办发〔2020〕14号)同时废止。本方案发布后如遇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划定(修订)方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修订)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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