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35993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沿府办发〔2026〕9号 | ||
解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4月20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县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油。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本县粮食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油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为县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根据应急供应需求,建立县级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主城区建立不低于3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七条 承储企业职责
(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按照《粮储藏技术规范》要求,采用科学储粮技术,对仓储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准确、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库存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仓储设施设备等情况。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工作。
(四)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令,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空库虚库、未轮换报轮换;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五)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六)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发现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等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
(七)发生重大储粮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及时处理且不按规定及时报告;
(八)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致使县级储备粮发生坏粮事故;
(九)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
(十)在确定和调整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轮换费用补贴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十一)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主要用于:
(一)支付县级储备粮日常的安全保管费用、县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检验费用及进出仓、搬运费用等;
(二)支付从事县级储备粮管理业务人员的工资;
(三)支付购置储粮器材及药剂、检化验仪器、安全保卫及防火防汛器材、粮仓(罐)机械设备,仓房维修等;
(四)支付县级储备粮科学保管技术研究所需费用;
(五)支付其他与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县级储备粮混存混放,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和调整县级储备粮存储地点。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应依据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联合审定下达的计划文件执行,对不符合出入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县级储备粮出入库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应予以拒绝。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根据县人民政府临时调度安排,事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补发出库通知单,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粮入库前必须进行仓房性能鉴定及空仓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库后,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和储藏措施,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 储粮油仓房(罐)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及油罐相关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县政府,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一)严格执行“一符四无”的评定标准,承储企业应每月对库存粮进行“账实相符”和“四无”自查,并将结果详细填写。
(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省市要求开展粮食安全巡查,并结合承储企业“一符四无”自查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及时整改,并将巡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围绕绿色仓储提升改造,着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满足存储粮油规模所必须的进出仓设备、烘晒整理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和机械通风等设备。
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仓储(罐)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房(罐)布局情况、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内和储油罐的粮(油)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油安全,并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油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九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油温度、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处理记录,承储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食储藏检查处理记录簿》上记载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粮油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并根据本单位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危险性,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由县财政承担。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标准参照市级储备粮(稻谷、小麦)补贴标准为100元/吨,市级储备油(食用油)补贴标准为300元/吨,实行定额包干,按季拨付,年终清算。
轮换所产生的费用、价差损失、损失损耗等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据实弥补。县级储备粮利息由县财政按实际贷款额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规定的利率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县政府下达县级储备粮调拨销售计划,县财政在已纳入的预算专项资金内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等部门制定。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财政兜底,轮换价差盈亏、正常轮换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核算的损失损耗,由县财政按实际轮换费用据实拨付。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存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并要具备与其储存品种相适应的质量和品质检测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企业要对粮油质量进行全面检测。采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联合行文明确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粮油卫生标准,在县级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指标标准的,不得作为县级储备粮入库。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每年开展检验不少于2次,县发展改革局每年开展春秋季2次抽查检验。邀请有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的收集归档,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储的县级储备粮,要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并提出书面轮换建议,县发展改革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本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制定并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确保粮油质量和安全。承储企业对存储库须建立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在仓房设施、储粮技术等方面狠下功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机械通风和降温除湿,切实采取有效隔热措施,做好温控储藏,延缓粮油的陈化和保证粮油品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相关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对所有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和库存县级储备粮质量,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适时邀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储粮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及人员伤亡事故,要第一时间向县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重大储粮事故指在县级储备粮保管期间,粮食发生霉变、陈化变质而不能食用,或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县级储备粮重大经济损失或粮油发生陈化的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县级储备粮以外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及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的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违规操作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储粮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动用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市场波动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街道)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库房(罐)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七章 轮换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申报审批管理。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对“不宜存储”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规定的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稻谷三年、油两年轮换一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均衡轮换。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申请,县发展改革局与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联合行文下达轮换计划文件,由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轮入的粮油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油。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入库验收。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如遇特殊情况粮食轮换不及时,报告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架空期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四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
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四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损耗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以及不可抗拒因素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财政核销。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承储企业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将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章 离任交接
第四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离任交接实行监督验收和审核把关。承储企业主管负责人和保管员的交接由承储企业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数量: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是否相符,保管账与实物库存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真实。
(二)质量:轮换入库的粮油是否新粮油,质量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标准,库存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品质变化是否正常。
(三)粮情:虫、霉、发热、结露、鼠雀、温湿度等情况是否正常。
(四)安全:仓房是否符合安全储粮标准,仓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能否正常使用,防火、防爆、防汛、防盗、防伤亡、防污染等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五)药剂:储粮化学药品、药剂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环境:库区内及库区及油罐周边是否符合环境“四无”要求,有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源,以及其它安全隐患。
(七)档案:粮情检查及分析处理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等是否齐全规范。
(八)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1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沿府办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