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1071623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现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开展急难事项“小额快救”
全面落实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小额快救”。
(一)实施“小额快救”的困难情形。发生以下困难情形亟需救助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小额快救”:1.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个人或家庭自身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2.因火灾等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个人或家庭成员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3.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受伤或死亡,责任主体暂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个人或家庭自身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等人员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5.其他发生急难情况导致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
(二)实施“小额快救”的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小额快救”申请后,确认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及遭遇的急难情形属实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并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应在实施救助后5个工作日内补录入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小额快救”办理时限自接受申请后一般不超过3天。自实施“小额快救”当日起6个月内,不能因为同一事由申请“小额快救”。在实施“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常规临时救助。
(三)实施“小额快救”的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每户每次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综合考虑临时遇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分层确定。
(一)突发事件救助标准。对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伤害或人员死亡等情形,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单次每户救助总金额控制在1-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因病救助标准。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救助帮扶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单次救助总金额控制在1-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学救助标准。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单次每户救助总金额控制在1-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其他救助标准。对遭遇其他困难情形,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临时救助政策衔接。对于困难情形复杂或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个案会商等集体会商方式,研究确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于困难情形特别复杂、生活困难特别严重的,可以按规定给予每户每次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实施一次临时救助满6个月后,仍然面临以上同一种突发困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临时救助。
鼓励各地对同一救助档次的救助对象,根据其刚性支出突然增加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救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加强区域统筹,在市(州)范围内形成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统筹
对于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以只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经公示后直接给予临时救助,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临时救助对象的,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即将向救助对象发放的单次临时救助金,按实际情况分批次发放,以确保救助对象在脱离困境之前的基本生活。对于尚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过程中,或是已经审核确认但还没有发放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可以按程序先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给予救助。对于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的,要同步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遭遇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对象,在经实施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经实施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抓好民发〔2025〕6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明确临时救助标准。要加强制度间协调配合,构建临时救助制度与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专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各有侧重、良性互动的梯次救助格局。要压实各级临时救助资金匹配责任,加强资金监管,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效保障临时救助政策落实。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6日